一、农村宅基地的范围含哪些?
答:根据《物权法》第152条规定,宅基地范围包括住宅用地、厨房、厕所等设施及庭院用地。
二、我县宅基地房地一体权籍调查如何开展?
答:以住房用地、厨房、厕所等设施用地及庭院用地使用现状界址开展宅基地实际占地调查、占用地类调查。以房屋墙体为界址开展房屋占地调查、房屋权属来源调查、房屋状况调查(建筑结构、层数、墙体归属、建成年份、层高、房屋正门、房屋墙体边长)。
三、乡镇人民政府在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工作中的职责?
答:本次确权登记工作乡镇人民政府的职责为主导本辖区工作的开展,具体履责事项为:
1、组建领导小组,统筹工作开展。按《工作方案》要求组建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专抓领导,责任落实到驻村干部、村支两委。
2、狠抓宣传发动,营造优良作业环境。集中召开村支两委动员培训会,下村召开组长、党员、村组有威望人员、村支两委成员参加的动员培训会,检查《通告》、《致村民一封信》是否按要求张贴到自然寨,《问题解答》是否利用村广播连续十天广播。
3、组建调解专班,及时定纠止争。按《工作方案》要求组建乡镇纠纷调处工作班子,及时调处村支两委上交的确权。
4、完善农村宅基地权属来源,确保依法登记。对1987年以前建成的建设用地组织村委会、乡镇自然所根据调查情况,共同填写确认《历史性用地审查表》作为权属依据;对1987年以后建成的宅基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2条的法定职责,依据本次调查补办用地审批的成果图件,及时补办《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红线图作为权属依据。
5、确保登记发证工作有序。组织村组、农户开展好权籍调查结果、拟不动产登记公示确认、集中申请、批量发证工作。
四、村支两委在宅基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工作中的职责是什么?
答:村支两委在宅基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工作中的职责为:
1、按预约通知被调查农户;
2、对农户建房年份、地类经公告无异议后予以加盖公章确认;
3、村支两委指派的协调员负责指界人的召集;
4、负责通知农户提交户口册、结婚证、房地产证或其它权源证明材料、登记权利人身份证原件拍照留存;
5、负责权籍调查结果、拟不动产登记公示异议的收集、反馈,协助调处;
6、负责宣传发动工作;
7、承担纠纷调处;
8、负责集中申请、集中登记、集中发放证书工作。
五、农户在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工作中的权利义务
答:农户配合本户宅基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的权利义务为:
1、按预约通知确定一名熟知本宗地界址、房屋状况,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在家等候调查组入户调查。
2、在《指界通知书》上签字。
3、收集《家庭户口册》、调查登记权利人身份证、结婚证、房地产权证书或其它权属来源证明材料原件交调查组拍照留存。
4、对本宗地的界址、权属来源、房屋状况(建筑结构、层数、墙体归属、建成年份、层高、房屋墙体边长),与邻宗地合法指界人一道进行指界确认。
5、对《权籍调查表》、《花垣县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申请表》的调查、询问、记载内容确认签字按手印。
6、及时关注“权籍调查结果、拟不动产登记公示表”公示张贴;并对本宗地公示内容的客观真实性查验,有异议及时书面反馈村支两委(农户口头反馈,由村支两委接待人制作笔录反馈调查组或自然资源所)
六、花垣县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工作流程图
答:(略)
七、开展宅基地房地一体权籍调查,调查组需收集农户哪些资料拍照留存?
答:开展宅基地房地一体权籍调查时需收集如下资料拍照留存:
1、被调查的宅基地座落远景照片(红线调绘座落及范围);
2、房屋正面近景全影照片;
3、本宗地、邻宗地合法指界人在权籍调查表签字按手印照片;
4、家庭户口册;
5、结婚证;
6、调查登记权利人的身份证(户主或在家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家庭成员共同约定的调查登记权利人);
7、委托家庭成员以外人指界签字的,留存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受托人身份证拍照留存;
8、房地产权证书或其它权属来源证明材料;
9、农户在《花垣县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申请表》签字按手印照片。
10、权籍调查结果,拟不动产登记公示照片。
注意事项:签字人所签姓名需与身份证或户口册姓名一致。
八、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表、册、证记载的户代表权利人如何确认?
答: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表、册、证记载的户代表权利人按以下原则确认
1、农户有户口册的,户主作为户代表权利人;
2、农户符合分户条件没有在公安部门立户的,记载的权利人由在家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确认。
九、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如何依法补充完善权属来源?
答:1、1987年以前形成的宅基地至今面积未扩大,按实际使用面积确权登记,填写《历史性用地审查表》,经村委会、自然资源所、乡镇人民政府三级确认后作为权源依据;
2、1987年—1992年期间形成的宅基地,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一户一宅”的前提下,按最多不超过230m2宅基地使用权面积完善用地审批手续予以确权登记。
3、1992年至今形成的宅基地,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三调已调成建设用地,符合“一户一宅”的前提下,按现行用地标准完善用地审批手续予以确权登记。
注:《农村宅基地批准书》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批。
十、“一户多宅”如何确权登记?
答:对“一户多宅”的宅基地统一开展调查,但只对一处宅基地进行房地一体确权登记。
十一、城镇居民在农村修建的宅基地如何确权登记?
答:城镇居民因继承或受遗赠房屋取得宅基地的,予以确权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附记栏注明“该权利人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1999年1月1日之前,城镇居民在农村建造房屋形成的宅基地,在权属来源合法,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予以确权登记,在不动产登记薄和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附记栏注明“该权利人为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历史取得”。
1999年1月1日之后,城镇居民使用集体土地建住宅或购置农民住宅的,只调查不确权登记。
十二、非本村村民跨村的宅基地如何确权登记?
答:因地质灾害、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易地扶贫搬迁、渔民上岸等政策要求,非本村村民因政府集中安置或分散安置,跨村建造住宅形成的宅基地,在退出原宅基地并注销登记(已颁证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三调已调成建设用地,符合“一户一宅”,提交搬迁原因材料(由迁入迁出村,乡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权属合法的前提下,予以确权登记。
非本村村民因继承或受遗赠跨村取得宅基地的直接予以确权登记。
十三、宅基地实际占地面积小于审批面积的,如何确权登记?
答:按实际占地面积确权登记。
十四、农户因继承取得的宅基地如何确权登记?
答:继承人为1人的,以继承人或继承人约定的登记权利人予以确权登记;继承人为2人以上的,在其他继承人作出放弃继承权书面声明的前提下予以确权登记。
十五、超占面积如何处理?
答:超占面积是指1987年《土地管理法》颁布实施后,实际占用的宅基地面积大于不同历史时期法定面积的情形。本次确权登记超占面积在不动产登记薄和不动产权属证书附记栏中注明“超占面积XXm2,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房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处理”。房屋占地面积大于审批面积的,在地籍图上不分割审批面积和超占面积,审批面积和超占面积分割未造成房屋人为破开的,审批范围应在地籍图用红线标注,并标记“红线范围为审批范围”。
十六、已颁证面积与实测面积存在误差如何确权登记?
答:1、实际占地界址与审批(登记)宗地界址一致的,按实测面积确权登记。
2、实际占地面积与审批(登记)面积误差在法定审批限额内的,按实测面积确权登记。
3、实际占地超出法定审批限额的,超出的面积按超占面积处理。
十七、房屋已拆除或坍塌的宅基地是否予以确权登记?
答:按房地一体的原则,房屋已拆除或坍塌的宅基地不予确权登记。
十八、购买利用集体土地修建小产权房的是否给予确权登记?
答:房地产开发按《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只能使用国有土地,利用集体土地修建的商品房(小产权房)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开展外业调查,不给予确权登记。
十九、如何规范开展图解勘丈法外业调查?
1、以无人机拍摄影像制作的1:500或1:300正射影像图作为工作底图;
2、在本宗地、邻宗地合法指界人均在场的情况下,询问清楚本宗地、邻宗地相邻界址及归属,并在工作底图详细标注相邻地物地类及权利人;
3、合理确定界址点点位。在界址物拐点处、界址物转换处,两宗邻宗地相邻界址与本宗地界址交叉点处,界址物界线与相临线状地物的交叉点应当设置界址点;
4、界址点序号从宗地西北角编起,按顺时针方向编号,图解勘丈法界址点符号为“T”;
5、界址物本宗地自有的,界址点“O”点标注在界址物外边线;界址物邻宗地所有的,界址点“O”标注在界址物内边线;界址物为本宗地、邻宗地公共排水沟的,界址点“0”标注在排水沟与本宗地交界线侧;其它类型界址物为本宗地、邻宗地共有的,界址线为界址物中线,界址点“0”标注在中线。
6、界址物归属本宗地所有的,在“外”打勾,邻宗地所有的,在“内”打勾,共有的在“中”打勾;
7、权籍调查表中四至描述步骤为:先描述与XXX权利人宅基地(菜地、林地等)相临,其次描述界址点TN—-TM,最后描述以XXX权利人界址物“内边线”、“外边线”、“基脚”为界;
8、本宗地权利人和临宗地权利人要与收集的户口册或身份证姓名一致。相邻农户的宅基地相邻界址物、界址点位、界址点间距描述要保持一致,界址物归属认定要保持一致;
9、坎的调绘,要在外业工作底图标注坎的类型(加固坎、土坎、自然岩坎),并用准确界址物符号沿工作底图界址物走向调绘,界址物符号倒向地势低一侧。
二十、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收件清单
(一)1987年以前建房使用的宅基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收件清单
1、农户户口册复印件;
2、户主或农户约定登记权利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被调查的宅基地座落影像(使用省厅下发的1:2000工作底图制作,红线调绘位置和范围);
4、房屋正面近景全影照片;
5、本宗地、邻宗地合法指界人在《权籍调查表》签字按手印照片;
6、登记权利人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在《花垣县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申请表》签字按手印照片;
7、权籍调查结果,拟不动产登记公示照片;
8、村委会签字盖章的备查公示表原件;
9、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需提供);
10、《花垣县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申请表》原件(替代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11、《历史性用地审查表》原件;
12、《权籍调查表》原件;
13、地籍图(3份)、宗地界址成果表、房屋分层平面图(3份)原件;
14、原不动产权源证明材料(有应当收集)。
(二)1987年以后建房使用的宅基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收件清单(未办理用地审批情形的)
1、农户户口册复印件;
2、户主或农户约定登记权利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结婚证复印件;
4、被调查的宅基地座落影像(使用省厅下发的1:2000工作底图制作,红线调绘位置和范围);
5、房屋正面近景全影照片;
6、本宗地、邻宗地合法指界人在《权籍调查表》签字按手印照片;
7、登记权利人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在《花垣县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申请表》签字按手印照片;
8、权籍调查结果,拟不动产登记公示照片;
9、村委会签字盖章的备查公示表原件;
10、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需提供);
11、《花垣县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申请表》原件(替代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12、《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及红线图原件(注记“补办”字样);
13、《权籍调查表》原件;
14、地籍图(3份)、宗地界址成果表、房屋分层平面图(3份)原件;
二十一、国道、省道、县道、乡道、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的宅基地如何确权登记?
1、公路建筑控制区具体范围为公路用地外缘起起算,国道不少于20m,省道不少于15m,县道不少于10m,乡道不少于5m,高速公路不少于30m。
2、199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实施之前,农户已修建的宅基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户一宅”、权属合法的前提下,予以确权登记发证;199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实施之后修建位于公路建筑控制区的宅基地,只开展外业调查,不予确权登记。
3、因公路改扩建,高速公路新建,造成农村宅基地位于公路或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的,由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县交通局三级审核认定,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三调已调成建设用地,符合“一户一宅”、权属合法的前提下,予以确权登记发证。
来源:县自然资源局
作者:麻俊
编辑:吴建斌